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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远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2-8-20]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次数:] [返回]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招远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设立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远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的,在招远市境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不含黄金矿山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办、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中小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远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充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风险补偿资金中提取不高于50%的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相关从业人员予以奖励,其中主要负责人奖励比例不低于60%。
    第三章  补偿资金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八条  申报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投放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高于基准利率的20%,并不得以中间业务费、管理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3、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金融办、财政、人民银行等业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超过全市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增幅,且存贷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对其中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补偿,每家银行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已享受上级财政部门风险补偿资金的,享受数额不足我市补偿标准的,由我市按标准补齐;等于及超过我市标准的,不再享受我市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已享受上级财政部门各类专项资金补助需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的,按扣除地方配套资金后的余额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登记,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对其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最多不超过30万元。
    1、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业务记录的;
    2、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其新增担保业务总额 70%以上;
    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且实际代偿率不超过3%。
    4、按要求及时向金融办、财政、人民银行等业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补偿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1、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申请报告;
    3、招远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4、中小企业贷款明细表;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1、法人执照、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2、招远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明细表;
    3、资金申请报告;
    4、招远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担保业务);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一份。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本机构上一年度发放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进行认真核实,以各分支行、担保公司为单位,向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及市政府的其它政策性资金,并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擅自改变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在招远市辖内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招远市中小企业投放的贷款,在域外金融机构发生的任何业务不计入补偿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纳入各银行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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