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点支持微企融资担保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3-7-19]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次数:] [返回]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修订了《山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导向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办法》明确将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支持。《办法》规定,对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2%给予补助,这一补助比例分别高于中型、小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比例1.5个、1个百分点。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中型企业再担保业务的两倍。同时,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低费率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办法》对加强担保资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支持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将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支持。《办法》规定,对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2%给予补助,这一补助比例分别高于中型、小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比例1.5个、1个百分点。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中型企业再担保业务的两倍。同时,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低费率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办法》对加强担保资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支持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